关于加快推进三级公立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意见
国卫财务发〔2017〕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
三级公立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是提高医院经济活动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强化内部控制、提高运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医院财务制度》和《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财社〔2015〕263号)、《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15〕3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组发〔2017〕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际和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现就加快推进三级公立医院建立统一规范的总会计师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加快实施人才强卫战略。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服务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为宗旨,坚持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培养和选拔具有扎实专业理论背景和丰富工作经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医院经济管理的高端人才,建立完善的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医院经济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二)发展目标。
2017年底,所有县和前四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的三级公立医院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岗位;2018年底,全国所有三级公立医院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其他有条件的公立医院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
——健全总会计师选拔机制。结合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实际和需求,建立健全科学选拔机制,强化组织实施,规范选拔流程,严格选拔标准,公平公正选拔德才兼备人才。凡通过国家和地方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组织领军人才培养计划考核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为总会计师。
——健全总会计师使用机制。总会计师是医院领导成员,凡设立总会计师的医院不得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落实总会计师职责、权限,保障总会计师参与医院重要经济事项分析和决策,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促进公立医院经济管理效能的提高。
——健全总会计师考评机制。建立完善总会计师考评制度,对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结合考评结果予以奖惩。
二、总会计师的职责
总会计师协助院长管理医院经济和运营工作,对院长负责并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医院的经济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医院重大财务、经济事项的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本医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护国家财产。
1. 建立健全制度,组织制定本医院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经济管理制度等;
2.进行财务管理,包括全面预算管理、筹资管理、资本管理、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绩效评估等;
3.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有效地使用资金;
4.开展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总会计师对医院财务会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主管责任;
5. 强化经济分析,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并督促医院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增收节支、提高效益、防范风险;
6. 加强资产管理,组织清产核资,提高使用效益,维护资产安全;
7. 加强内部审计,组织落实审计意见,监督执行审计决定。
(二)对医院的运营管理、业务发展、基本建设以及资本运营等重大事项发挥监督和决策支撑作用。
1. 参与医院战略规划、重大财经管理活动和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2. 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3. 参与新业务开展、技术创新、科技研究、服务价格、工资福利等方案的制定。
(三)承办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总会计师的权限
总会计师具有有效履行职责的工作权限,具体包括:
(一)组织医院财务、经管、价格、审计、基建、医保、物资、信息等各职能部门,开展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医院预算和决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投融资计划、物资采购计划、财务专题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应当经总会计师签署。
(三)医院重大或特定经济活动的财务收支,以及大额资金使用,建立由总会计师与医院院长联签制度。
(四)涉及财务收支的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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