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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7]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务院三峡办,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降低征收标准后,两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管理、收入划分、使用范围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上述政策落实到位。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财 政 部

  2017年6月14日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2-10-19)
·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 财政部(2008-11-21)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08-2-27)
·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 / 监察部(2007-12-25)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 / 财政部(2006-7-12)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 国务院(2006-5-17)
·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水利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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