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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安全风险评估情况制定综合应急预案,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组织救援演练。

  第十二条 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报告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三条 工程交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交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试运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整理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至竣工验收完毕形成的反映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管理情况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档案机构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依据勘察任务书或者勘察合同,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工程地质勘察。

  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相应技术规范、规程和合同约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对不良地质、特殊性岩土、有害物质等可能引发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勘察单位应当提出防治建议。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文件进行设计,出具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十八条 对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通航建筑物、大型临时围堰等工程,承担初步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存在重大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风险的部位进行专项设计,提出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有多个勘察、设计单位的,由建设单位确定的勘察、设计牵头单位负责整个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统一勘察、设计标准,审查勘察、设计文件,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总责。各分段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承担的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并按照合同约定现场服务,处理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并做好后期服务。

  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时,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组织施工,保障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招标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再分包。

  分包合同应当经监理单位审查,并报建设单位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分包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可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格条件的劳务分包人。

  劳务分包人应当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人应当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通航建筑物、大型临时围堰等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结论,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定期组织演练。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合同约定的程序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技术档案,及时、真实、完整地记录施工过程质量检验检测等情况。

  对隐蔽工程以及地质条件复杂或者结构复杂的工程重点部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信息化手段记录施工过程,并建档保存。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质量,不得偷工减料,禁止擅自改变建筑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和数量,并将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数量、生产商、销售商和出厂合格证明资料等信息记录存档。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批复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避免破坏生态环境,导致水土流失,防止因施工引发地质灾害、安全隐患;禁止施工车辆超载,避免因施工车辆超载引发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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