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
十五、将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中的“污染物接收证明”修改为“污染物接收单证”。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船舶油料供给单位未按照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规范要求从事供受油作业,或者所提供的船舶油料超标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要求整改,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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