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的通知


财会﹝2017﹞1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

  

财政部

  2017年6月12日




附件下载: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docx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706/P020170621607055685277.docx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

一、涉及的主要准则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第4号准则)。
二、涉及的主要问题
第4号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能否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计提折旧?
三、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
企业在按照第4号准则的上述规定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做出决定。由于收入可能受到投入、生产过程、销售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与固定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无关,因此,企业不应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折旧。
四、生效日期和新旧衔接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本解释施行前已确认的相关固定资产未按本解释进行会计处理的,不调整以前各期折旧金额,也不计算累积影响数,自施行之日起在未来期间根据重新评估后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7-6-12)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的通知 / 财政部(2017-6-12)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的通知 / 财政部(2015-12-16)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的通知 / 财政部(2015-11-4)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的通知 / 财政部(2014-1-17)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的通知 / 财政部(2017-6-12)
·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7-6-22)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的通知 / 财政部(2017-7-28)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