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10)

第五十六条 地上建筑物附属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建设范围不得超出其用地界线,并依法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但人防工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毗邻机场、气象台(站)、地震台(站)、电台、电视台和通信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应当在净空、视距、传输、抗干扰、隐蔽伪装等方面符合其专业控制要求。

第五十八条 用于长途输送石油、成品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的管线,一百一十千伏及以上等级的高压输电线路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确定线路走廊和配套设施位置,并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

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应当同时进行管线综合,同步设计和敷设有关市政管线。

第五十九条 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相关配套设施和绿地建设。

分期建设的居住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建设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提出建设项目整体的分期建设计划,合理划分分期实施的地块范围,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同一建设周期内的地块应当包括相应比例的配套设施和绿地。同一建设周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一并进行规划核实。

第六十条 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内容、理由依法进行公示,听取公众意见,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修改内容不得改变规划条件。

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一条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所有权人应当持产权证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建设、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认为可以依法变更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同意变更的,申请人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变更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规划使用性质,不得变更其占用土地的规划使用性质。

第四节 建设工程许可后管理

第六十二条 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取得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文件,且未经批准延期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总共1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