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11)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二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二年内未依法进行施工建设,且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申请延期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批准延期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其他规划文书的时效由审批机关在核发该文书时确定。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要求组织施工图设计,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施工图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施工图联合审查。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公示牌,公示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五)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第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组织放线。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分别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组织现场核验。验线合格的,核发验线确认书;验线不合格的,责令重新放线,并重新组织验线。
第六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一并进行规划核实。
第六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规划核实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规定进行核实,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对无法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出具未通过规划核实的书面意见。
应当进行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未经核实或者未通过核实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独立建设的隐蔽性管线、地下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测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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