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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13)

第七十五条 济南市城市旧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明确改造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疏解城市人口,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

第七十六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和地下与地上相协调原则,充分考虑泉水保护、文物保护、生态保护要求,统筹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和综合管廊建设等要求。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总体规划中涉及用地规模、重大功能布局、城乡开发边界的重大调整,以及生态环境、名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专项规划的重大修改,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实施、许可、修改的监督检查。

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和有关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将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告知有关区、镇人民政府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与该建设项目有关的部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核发通过规划核实的证明之日起七日内,将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有关情况告知有关区、镇人民政府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房产管理、国土资源以及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项目配套设施等使用实施管理的有关部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时,发现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同时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查处情况、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分别自立案之日、决定送达之日和执行完毕之日起七日内告知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区、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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