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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14)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依法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项目,在其立案查处后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前,不得办理任何规划手续,并应当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等依法承担查处违法建设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制定巡查控管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对规划区内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依法巡查、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告知有关主管部门。

第八十一条 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下列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一)取得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过审查,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

(四)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前款第四项内容,属于镇所辖村庄规划区范围的,由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

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建设的用地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协作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建设涉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告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违法使用土地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应当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执法人员在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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