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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16)

(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没收实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第九十一条 擅自变更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 独立建设的隐蔽性管线、地下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测量资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擅自变更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规划要求设置灯饰、广告、牌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县(区)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等措施。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用地批准文件或者符合土地利用要求的证明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文件,以及土地使用权人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

建筑方案,是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行绘制的能够反映拟建建设工程基本情况的建设简图。

翻建,是指拆除原有建筑后,在其原址按原地坪、原规模进行的建设。

济南市城市古城区,是指济南市市区内护城河围合的范围。

第九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管理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本条例规定的公示公告期限,按照自然日连续计算。

第九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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