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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3)

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县城、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名泉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五条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村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市城市规划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村庄,位于镇辖区的,其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位于街道办事处辖区的,其村庄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辖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村庄,其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查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六条 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禁止和限制建设的地域范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

第十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根据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以片区和街区为控制单元组织编制济南市城市规划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县所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具体地块的建设用地范围和性质、开发强度、空间布局管理,应当包括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强制性内容和主要出入口方位以及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包括:建设条件分析、空间布局、日照分析、景观设计、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管线综合和竖向规划设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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