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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7)

因国家政策变化、规划调整、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或者生态保护、文物保护等原因,需要变更建设项目所在地块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论证,征求建设单位意见,拟定该地块规划条件、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变更规划条件的,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进行相应变更。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确需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组织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五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和需要分期建设的居住类建设项目,还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工业、仓储物流、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除外。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书面申请;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进行道路、管线工程建设的,提交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建筑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5.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持现状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内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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