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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8)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不得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位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用地范围的,不得批准,但进行危房翻建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申请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宅基地面积和住宅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筑应当与现状地形、周边环境相协调,并持下列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书面申请;

(二)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新申请宅基地的提交户籍证明文件;

(三)建筑方案;

(四)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区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对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许可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

第四十七条 在济南市城市古城区内禁止城镇居民私房的新建、改建、扩建。

济南市城市古城区内翻建城镇居民私房,或者在济南市城市古城区以外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城镇居民私房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书面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新建、扩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二)扩建、改建、翻建房屋的原房产权属证件;

(三)建筑方案;

(四)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第四十八条 临时建设应当严格控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建设:

(一)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建设临时施工用房或者临时售楼用房的;

(二)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无近期建设计划、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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