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属管医院参加属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卫体改发〔2017〕38号
北京市、天津市、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医药局、医改办,教育部有关直属高校,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属管医院:
为贯彻落实《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7〕37号)要求和全国医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决定全面推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直属医院和预算管理的高校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委局属管医院)综合改革,全部取消药品加成。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开委局属管医院综合改革的重要意义
2017年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部取消药品加成,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决策部署,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委局属管医院是公立医院的“国家队”,代表着我国医疗技术的最高水平,在疑难危重疾病诊疗、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引领区域和全国医疗技术进步、参与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和提升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委局属管医院的改革与发展,关系医改成效和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风向标意义。各委局属管医院要充分认识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属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统一部署,积极参加改革,发挥“国家队”示范带头作用,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
二、委局属管医院要突出抓好重点改革任务落实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和属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17年9月30日前全面推开综合改革,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和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治理机制,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二)认真执行属地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配合做好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工作,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要按照“国家队”的功能定位,开展与“国家队”相适应的医疗服务项目,积极开展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高的新技术、新项目。要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基本医疗服务,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有序开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三)积极参与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率先全部参与医疗联合体建设并发挥引领作用。按照属地医联体建设的总体安排,联合二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组建医疗集团,以人才共享、技术支持、检查互认、处方流动、服务衔接为纽带进行合作,积极为家庭医生团队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鼓励跨区域与若干医联体建立合作关系,组建高层次、优势互补的医联体,辐射带动区域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鼓励以专科协作为纽带,跨区域组建专科联盟,提升重大疾病救治能力。鼓励向基层、边远和欠发达地区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和医疗服务整体效率。积极发挥委局属管医院在健康扶贫、对口支援、组团式援藏援疆等方面的带头作用。
(四)积极参加属地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均应当通过属地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鼓励委局属管医院联合组建或与地方医院联合组建采购集团,发挥批量采购优势,落实带量、带预算采购,进一步挤压药品耗材价格水分。率先实施药品采购“两票制”,鼓励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药品货款。
(五)积极参加属地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减少按项目收付费数量,扩大按病种和按服务单元收付费范围。积极探索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收付费改革,做好基础性工作和临床数据规范化工作。推进临床路径管理,提高临床路径管理病例数、入径率和完成率。积极参与医保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
(六)完善医院收入分配机制。按照中央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政策规定,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体现岗位差异,兼顾学科平衡,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健全内部绩效考核制度,突出岗位职责履行、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医疗质量安全、医疗费用控制、人才培养、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指标,将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个人薪酬、岗位聘用、职称晋升挂钩。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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