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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 有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电子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八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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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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