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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2)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积极开展试点。选取部分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各城市应于每年1、4、7、10月的15日前,定期报送上一季度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向全国进行推广。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的督促指导。要注意分类指导,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健全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允许进行差别化探索,发现问题及时纠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跟踪指导各地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证监会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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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6-5-17)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1-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3-3)
·住房租赁条例 / 国务院(202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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