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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34号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

                                     2017年7月7日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证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效率和透明度,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
“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
“并购重组委的组成、职责、工作规程等另行制定。”
三、第六条修改为:“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发审委委员为 66 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
四、第七条修改为:“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 ,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届。发审委委员每年至少更换一半。“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中国证监会设立发审委遴选委员会,按照依法、公开、择优的原则选聘发审委委员,发审委委员人选向市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理论水平和道德修养;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四)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五)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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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5-1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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