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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2)
七、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发审委委员因违法违规被解聘的,取消其所在单位 5 年内再次推荐发审委委员的资格,发审委委员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分。”
八、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不得与发行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专职委员受聘期间,执行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规定,相关人员所持股票,原则上应当在具备依法转让条件时受聘一个月内清理完毕,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兼职委员受聘期间,买卖股票的限制措施另行规定。”
原第七项作为第八项。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中国证监会设立发行审核监察委员会,对发行审核工作进行监察。”
十、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发审委委员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或者存在对所参加发审委会议应当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等其他违反发审委工作纪律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发审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公开谴责、解聘等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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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5-1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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