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加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加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司发[2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和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知识产权作为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构成、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公证制度是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功能,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和实现公民权益、促进对外开放、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公证工作在服务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中大有可为。加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功能和优势,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创新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要从全面依法治国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高度,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服务力度,创新方式方法,推进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知识产权创新、创造、应用和保护的良好秩序,促进和保障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健康发展。
二、充分发挥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作用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要支持和引导公证机构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设立、运用流转、权利救济、纠纷解决、域外保护等环节提供公证服务,实现对知识产权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保护。
(一)发挥公证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作用。支持和引导公证机构积极为企业、科研院所和发明创造权利人的技术研发、技术改进等活动提供公证服务,特别要注重做好对企业、科研院所和权利人在新技术研发过程中涉及的生产工艺流程及半成品、成品等证据材料的保全工作,防范新技术的泄露和纠纷的产生,保护技术创新。积极为企业新产品的委托开发或委托设计等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公证服务,帮助和指导企业、科研院所和权利人提高证据意识,及时为其办理保密、竞业禁止等协议公证,为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法律支持。探索利用新技术手段在作品、计算机软件等著作权登记前的创作过程中提供全程公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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