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加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2)
(五)加强知识产权境外保护公证工作。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和引导公证机构积极做好“走出去”企业的知识产权境外保护工作,帮助企业对已经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或已经生产、使用的产品、技术,做好在先使用、公开在先证据资料的保全服务,为企业境外专利申请、转让、许可、涉外诉讼和国际仲裁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撑。
三、加强对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创新公证服务方式。公证机构要加强公证信息化建设,关注和研究“互联网+”和电商经济的新特点、新要求,依托电子签名和数据加密等新技术,改进创新公证证明方式和服务方法,优化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公证流程,不断探索拓展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新业务。建立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平台,积极探索开展“智慧保管箱”等新型公证业务。
(二)培育遴选示范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公证机构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公证部门,确定专职知识产权公证工作人员,开辟知识产权公证绿色通道,建立知识产权维权取证快速响应机制。公证机构经批准可在科创园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服务业聚集区等重点园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设立公证服务点,有条件的地方可组建专业知识产权公证机构。在全国范围内遴选若干家知识产权公证服务示范机构并授牌,发挥示范作用,引导公证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公证服务。
(三)加强工作指导协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和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加大对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搭建平台,发挥公证在知识产权创造、应用、流转、保护中的作用,共同推进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各地公证协会要加强业务指导,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公证业务的专题培训、研讨活动,努力提高知识产权公证业务质量。
司法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版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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