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及核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
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数量较多、面积较大或存在其他情形导致实地核查任务较重的省份,可以适当延长实地核查报告的上报时间,但最长不超过四十个工作日。
实地核查报告应当包括实地核查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实地核查处理情况一览表(见附表)、配套现场照片、人类活动综合分析及核查结果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如实、及时上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常规遥感监测实地核查和处理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故意瞒报、玩忽职守导致漏报、无故拖延迟报实地核查发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完成本行政区域省级自然保护区常规遥感监测结果的实地核查工作和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实地核查的情况,必要时,环境保护部可会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抽查。
经遥感监测发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存在重大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的,环境保护部直接组织进行实地核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 经遥感监测发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存在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向司法机关移送。
在遥感监测实地核查中发现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或其他相关法规的行为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移送。
第二十条 对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和核查处理中,存在《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环境保护部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约谈和挂牌督办。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篡改遥感监测数据结果和故意瞒报、玩忽职守导致漏报、无故拖延迟报实地核查发现问题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环境保护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工作不予配合、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强行阻挠的,对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三条 对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实地核查工作中,存在《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应当予以追责的情形的,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人类活动,是指在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影响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状况的各类人为活动及其产生的结果,包括矿产资源开发、采石采砂、能源开发生产及水利工程、旅游设施、交通运输设施、居民点、农业垦殖及养殖场(区)等。
本办法所指的人类活动遥感监测是指利用卫星、无人机、固定翼飞机等技术对自然保护区内人类活动进行的高空遥感监测或航空遥感监测,包括数据和信息的获取、处理、解译、分析和报告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技术规范,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实地核查处理情况一览表
填写人姓名: 联系方式: 核查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一、自然保护区基本情况
1. 自然保护区名称:
2. 自然保护区情况(自然保护区建立/晋升/边界调整情况,总体规划编制情况等)
二、人类活动现场核查情况(此表可复制延续)
序号
(XXX) 遥感监测情况 编号 经度 纬度 所在功能分区 活动类型 规模 变化类型
现场核查情况 活动/设施名称 典型现场相片
活动/设施类型
经度
纬度
所在功能区
规模
变化类型
活动/设施现状
历史沿革(开工建设时间、建成时间、改扩建情况等)
环评审批等相关手续情况
生态影响及破坏情况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
三、违法违规问题处理情况(此表可复制延续)
序号 违法违规问题 查处情况 限期整改情况 责任追究情况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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