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41 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16年11月2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郭声琨
2016年12月16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执法行为,完善吸毒检测程序,公安部决定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唾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
三、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低温条件下保存”修改为“采用检材适宜的条件予以保存”,“保存期为两个月”修改为“保存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四、将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中的“五日内”修改为“三日内”。
五、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场检测费用、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六、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