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2)
(五)其他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协议规定事项。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办理参合患者住院费用结报手续。
(一)根据与患者参合所在地区新农合管理部门签订的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协议要求和跨省就医结报政策,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调用跨省就医结报结算程序,分解结算患者自付金额以及新农合基金补偿金额。
(二)患者需支付自付金额,新农合基金补偿金额由医疗机构垫付。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报时须留存联网结报相关资料,并向患者提供相应的资料。
(一)医疗机构留存材料包括:参合患者转诊单、出院结算发票、《XX医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跨省就医结报住院费用结算单》(见附件1)。
(二)医疗机构按照单位规定给患者提供出院可携带的材料以及跨省就医结报住院费用结算单;如患者需要,可为其提供出院结算发票复印件。
第十七条 由于网络等客观原因不能为转诊患者完成联网结报时,需告知其延后办理结报手续;或出具书面文件—《跨省就医转诊患者出院未享受即时结报服务说明》(见附件2),说明未办理联网结报原因,使其回到参合地报销时,能够享受联网结报等同的补偿待遇。
第十八条 参合患者因参加商业保险或享受民政医疗救助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出院结算发票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但不负责盖章。
第十九条 对于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患者,定点医疗机构不予提供跨省就医结报服务。
五、信息系统支持
第二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改造医院信息系统、开发接口,使其网络配置、系统功能等能够达到《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数据交换技术方案》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将国家平台数据交换字典置入医院信息系统中。
(一)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区有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的,由省级平台与国家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字典匹配,医疗机构与省级平台数据字典保持一致。
(二)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区无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的,或省内无统一新农合数据字典的,医疗机构与国家平台数据字典进行匹配。
第二十二条 配合所属地区省级新农合结算中心(或国家卫生计生委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中心)部署前置机上接口程序,确保本院HIS系统、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与国家新农合平台保持持续联接运行。
第二十三条 通过信息系统核实患者身份。
(一)根据身份证号码(居民健康卡号码)或转诊单号码与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转诊信息进行核对。
(二)对于未办理身份证的婴幼儿,姓名为XXX之子(之女),XXX为已参合的父母(或监护人),身份证和合作医疗证为XXX的证件号码,以保证患者身份的一致性。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准确、安全、完整地通过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或省级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与国家平台交换共享跨省就医联网结报数据;与国家平台直接连接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国家平台上传数据。
(一)结算数据上传。出院结算时,将可享受联网结报服务的转诊患者本次住院所有有效数据一次性导出并打包上传,作为费用计算的依据。
(二)《住院病案首页》数据上传。转诊患者出院后5个工作日内,将《住院病案首页》信息上传至国家平台。非转诊患者按照《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5〕46号)上传《住院病案首页》信息,以供参合地进行费用核查。
六、垫付资金申请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期整理垫付资金申请材料,按时间顺序归档立卷,并定期将纸质材料寄送至各地新农合管理中心,垫付资金申请材料包括:出院结算收据、《XX医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跨省就医结报垫付资金回款申请单》(附件3-1)、《XX医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跨省就医结报垫付资金回款申请汇总表》(附件3-2)、《XX医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跨省就医结报住院费用及补偿明细表》(附件3-3)、《XX医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跨省就医结报住院费用结算单》。各地新农合管理中心有义务审核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的回款申请材料并回款至定点医疗机构。
(一)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中心签约的医疗机构,每月5日前,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中心申请回款,由协议保险公司每月15日向医疗机构拨付上月垫付资金。
(二)未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中心签约的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向所在省份省级新农合结算中心申请回款,由就医地省级结算中心每月25日向医疗机构拨付上月垫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 通过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提交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垫付资金回款申请,在接收到回款后5个工作日内,在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上进行确认。
第二十七条 接到垫付资金回款扣减通知后,应当及时与参保患者所在省份省级结算中心进行沟通,必要时可向国家卫生计生委进行申诉。根据沟通或申诉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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