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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3)
  七、联网结报协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其他省份新农合跨省就医需要签署联网结报协议,协议省份将在国家平台公示。
  (一)患者流出地承担省级结算功能的机构(简称省级结算中心)与就医地省级结算中心签订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协议,明确患者流出地省级结算中心、就医地省级结算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二)就医地省级结算中心将所辖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纳入本地协议管理,明确各自职责,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三)就医地无省级结算中心的,卫生计生部门指定负责部门,组织本地医疗机构与外省结算中心统一进行签约。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因违反相关政策或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取消其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定点资质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将通过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及时通告,并更新定点医疗机构库。
  八、组织管理与监督考核
  第三十条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优化就医结报流程;建立内部培训制度,定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学习跨省就医联网结报政策和操作规范。建立定期联络制度,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中心、所属地区以及参合地省级新农合结算中心保持联系,确保垫付报销过程中遇到的政策问题得到及时明确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成立跨省就医联网结报领导小组,由定点医疗机构分管领导任小组负责人,设立联网结报经办机构(农合科或医保科),选派农合科(医保科)、财务科、医务科、信息科等相关科室人员,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配备计算机、复印机、扫描仪等必要的办公设备,为参合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三十三条 指定办理新农合跨省就医结报窗口,并在窗口明显位置张贴“国家卫生计生委跨省就医结算”式样的标志。
  第三十四条 做好新农合政策的日常宣传,在门诊、住院窗口、病房等位置设置新农合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基本政策、就诊和报销程序、补偿所需材料等宣传公示栏。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结报工作; 受理投诉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要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协议和相关政策,建立监督考核工作机制,制定本机构内部相关配套制度和具体措施。
  第三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依据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协议,接受协议所属省级新农合结算中心的监督;省级新农合结算中心安排医学和财务专业人员负责审核结算业务。
  第三十七条 省级新农合结算中心及时指出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新农合政策和医疗服务协议的情况,并督促其整改。对严重违反新农合政策和医疗服务协议的,省级新农合结算中心将予以通报。对情形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可提请国家卫生计生委暂停或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单位或个人违反新农合相关政策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因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给新农合基金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后果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附则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经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XX医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跨省就医结报住院费用结算单
患者姓名   身份证号   年 龄
医疗机构名称   住院号   主要诊断      
入院日期   出院日期   住院天数 共 X 天 结账日期
       单位:元
(保留两位小数)
项目 金额 项目 金额 项目 金额 项目 金额
床位费   中草药费   手术费   药事服务费  
西药费   化验费   检查费   护理费  
中成药费   治疗费   卫生材料费   其他住院费  
总费用   可补费用   不可补费用   累计补偿  
单病种可补费用   单病种补偿费用   大病可补费用   大病补偿费用  
直报金额(小写)   直报金额(大写)       起付线  
自付金额(小写)   自付金额(大写)       封顶线  
患者地址           联系电话  
医院经办人   医疗机构经办科室   日期   患者/家属签字  
   

XX医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跨省就医结报住院费用结算单

注:按照财政部和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将结算单的项目分为:床位费、诊查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卫生材料费、西药费、中成药费、中草药费、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其他住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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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8-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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