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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
第十五条 依法报国务院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及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监督检查工作,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当地“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无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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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 国土资源部(2012-12-27)
·
土地复垦条例 / 国务院(2011-3-5)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 / 商务部办公厅(2017-8-17)
·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 交通运输部(2017-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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