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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3)

五、优化营商环境

(十五)抓紧完善外资法律体系。加快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制定新的外资基础性法律。清理涉及外资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推动限期废止或修订与国家对外开放大方向和大原则不符的法律法规或条款。(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完善中央及地方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协调解决境外投资者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准入后国民待遇的保障力度,努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保障境外投资者利润自由汇出。对于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投资收益,可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出。(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深化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构建高效便捷的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体系。加大商务部门与工商、海关、质检、外汇等部门之间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力度,实现外商投资企业从设立到运营的有关信息跨层级、跨部门共享。试点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新模式。(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优化重组。简化程序,放宽限制,支持境外投资者以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支持国内企业多渠道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营销渠道。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针对网络侵权盗版、侵犯专利权、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强化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加大对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提升研发环境国际竞争力。为研发中心运营创造便利条件,依法简化具备条件的研发中心研发用样本样品、试剂等进口手续,促进外资研发投入。(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保持外资政策稳定性连续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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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国务院(2017-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9-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结售汇专用人民币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人民银行(2015-1-13)
·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 商务部(201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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