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2)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依法公告处罚结果。对不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实施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机构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收受被检查机构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就当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当年12月5日前将总结报告通过招标网报商务部,同时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材料报商务部。
第十五条 商务部建立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信用档案,“双随机”抽查结果纳入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http://images.mofcom.gov.cn/wms/201708/20170818090736307.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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