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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用的指导意见 (2)

  (三)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点建设。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为充实基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力量的重要手段,推动在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的乡镇依托民政事务办公室、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或妇女之家、儿童之家、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现有综合服务设施设立社会工作站(室)。通过由具备社会工作教育培训背景的基层工作人员任职、公开招聘、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运营等方式配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团队,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采取定点服务、巡回服务等方式为乡镇(街道)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服务。

  (四)加强相关单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备使用。各地民政部门要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通过开发设置岗位、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可根据需要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明确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各地教育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组织要鼓励中小学校、青少年服务机构、妇女儿童服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配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四、加强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发挥作用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用,加强协调联动,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工作实效。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加快发展农村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用纳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制度安排,作为加强和充实基层民政工作力量的重要举措。教育部门要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发挥作用,为在校留守儿童提供相关社会工作服务。财政部门要加大农村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留守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支持力度。共青团组织要加强农村地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使用,支持开展相关社会工作服务。妇联组织要在农村基层妇联组织和相关单位中配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开展相关社会工作服务。

  (二)强化保障措施。民政部将通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三区”计划、城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等方式,为各地探索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用提供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推动将由政府提供且适宜社会承担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精神,统筹使用相关渠道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协助开展信息收集、监护情况调查评估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试点先行、示范带动、整体推进的思路,选择一批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较多、服务需求较大的地区和单位先行开展试点,积累经验、探索模式、创新方法,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在试点基础上创建一批示范地区和单位,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由点及面推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广泛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要及时总结提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介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践经验,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和成熟做法,提高社会认知、扩大社会共识,影响带动更多地方和单位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发挥作用。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农村困境儿童相关工作参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开展。

  

  

  民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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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 国务院办公厅(2016-3-25)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 / 国务院(2016-2-4)
·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的意见 / 教育部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2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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