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7〕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厅(局):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农业部 水利部 国土资源部
2017年7月19日
附件: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灾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应对农业灾害的农业生产救灾、应对水旱灾害的特大防汛抗旱和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地质灾害救灾三个支出方向的专项补助资金。其中:农业生产救灾支出用于灾害的预防、控制灾害和灾后救助;特大防汛抗旱支出用于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设施和抗旱;地质灾害救灾支出用于已发生的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救灾,不包括灾害发生前的防治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灾害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其中: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高温、低温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台风、风暴潮、寒潮、海冰、草原火灾等;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和植物疫情,草原鼠害、病害、虫害、毒害草,赤潮等。具体灾害种类和范围可由农业部商财政部进行调整。
本办法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等)、风暴潮、冰凌、台风、地震等造成的洪涝灾害以及严重旱灾。具体灾害种类和范围可由水利部商财政部进行调整。
本办法所称突发地质灾害是《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明确的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所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
第四条 救灾资金由财政部和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救灾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负责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配合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
第五条 在遭受严重农业灾害、水旱灾害和特大型地质灾害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责任,安排资金投入,保障抗灾救灾需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要积极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筹集资金,并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 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要体现应急机制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防灾救灾理念,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在全国人大批复预算之前,可根据防灾减灾工作的需要,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提前拨付救灾资金。
第二章 分配和下达
第七条 根据救灾资金规模,财政部商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确定分别用于农业生产救灾、特大防汛抗旱和地质灾害救灾三个支出方向具体额度,并根据灾情统筹安排。
第八条 各省申请救灾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分别会同农业、水利、国土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和农业部或水利部或国土资源部申报。申报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财政部和农业部或水利部或国土资源部。
第九条 救灾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包括:
(一)农业生产救灾支出方向: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生物灾害发生情况、灾害发生紧急情况、农作物种植面积、草原面积、畜禽水产养殖数量,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
(二)特大防汛抗旱支出方向:洪涝成灾面积、水利工程设施水毁(震损)损失情况、农作物受旱成灾面积及待播耕地缺墒缺水面积、因旱临时饮水困难人口和牲畜数量,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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