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3)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农业、水利、国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在救灾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救灾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328号)、《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3〕3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特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886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修改<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农〔2016〕178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修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238号)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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