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就民办学校的名称预核准事宜征求民办学校审批机关的意见。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反馈,对于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八、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和幼儿园可以在申请设立时向审批机关申请使用学校简称,并由审批机关在办学许可证或者批准筹设文件中予以注明。简称仅可省略学校的公司组织形式,并限用于学校牌匾、成绩单、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招生广告和简章。在招生广告和简章中使用办学简称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学校营利性属性,并在学校介绍中标注学校全称。
九、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事宜对应表
http://www.moe.gov.cn/jyb_xxgk/moe_1777/moe_1779/201709/W020170901522687228816.doc
工商总局 教育部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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