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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17]1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来,部先后印发《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和《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各地依据有关要求积极推进权籍调查,有效保障了不动产登记制度落地实施。但随着工作的持续推进,个别地方对权籍调查工作要求把握不准,出现重复测绘、额外收费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成效和行业形象。为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切实保障不动产登记平稳高效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工作定位,规范开展权籍调查

  权籍调查是不动产登记的前提和基础,各地应以服务和支撑不动产登记为根本出发点,依据《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开展权籍调查,形成完整有效的调查成果,保障不动产登记的需要。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或涉及界址界限变化的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申请人委托第三方开展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指导做好权属调查工作。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首次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组织完成权籍调查工作。申请人委托开展权籍调查的,应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权籍调查单位,权籍调查费用由委托双方根据相关收费标准和规定协商确定;由政府出资开展的权籍调查工作,根据政府采购要求选择权籍调查单位。

  二、充分利用已有调查成果,不得违规增加申请人负担

  对于前期行业管理中已经产生的测量成果(如房产测绘、勘测定界等),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应当继续沿用,不再重复测量。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时,不动产界址界限未发生变化的,原则上应当继续沿用已有的权籍调查成果,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依法办理了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以及依法办理了房屋登记但未办理分户土地登记的城镇住宅、成套的商业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申请办理转移、变更、抵押等登记时,经确认土地权属合法且不涉及界址界限变化的,不得要求权利人提交权籍调查成果,不得要求权利人委托调查单位开展权籍调查,不得要求权利人缴纳测绘费、配图费等额外费用。为满足不动产登记需要,对于需要补充开展权籍调查,完成房屋落幢落宗等相关工作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请政府落实经费,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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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17-8-1)
·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业务经营中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2017-5-15)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2016-12-6)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7-12)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16-5-30)
·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 / 国土资源部(2016-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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