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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
四、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网上投资者在申购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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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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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3-21)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3-21)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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