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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7〕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9月1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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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3-16)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2-11-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0-2-26)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 /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09-5-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分办法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09-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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