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7〕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指导医疗机构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同时,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质量控制和绩效考核、与医疗服务费用调整、与支付方式改革、与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等相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对《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指导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7年8月30日
附件: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
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有关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的监督管理。
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应当遵循与医疗质量控制和绩效考核相结合、与医疗服务费用调整相结合、与支付方式改革相结合、与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临床路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制度。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体系,负责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体系应当包括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和临床路径实施小组(以下分别简称管理委员会、指导评价小组和实施小组)。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医疗工作的负责人分别担任正、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临床、护理、药学、医技等专家任成员。管理委员会是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会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本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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