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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和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7年

第37号




为进一步规范印染行业管理,加快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我部对《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工消费〔2010〕第93号公告)和《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消费〔2012〕4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和《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告。
  
  附件1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
  附件2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8月31日


附件1
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

为促进印染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规范印染行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行为,推进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引导印染行业向技术密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
(一)印染企业建设地点应当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规划要求。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印染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和主要河流两岸边界外规定范围内不得新建印染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印染生产企业要根据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依法通过关闭、搬迁、转产等方式退出。
(三)缺水或水质较差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印染项目。水源相对充足地区新建印染项目,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在工业园区内集中建设,实行集中供热和污染物的集中处理。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的建设项目,要在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基础上,实施水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工业园区外企业要逐步搬迁入园。
二、工艺与装备
(一)印染企业要采用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设备,主要工艺参数实现在线检测和自动控制。新建或改扩建印染生产线总体水平要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鼓励采用染化料自动配液输送系统。禁止使用国家明确规定的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禁止使用达不到节能环保要求的二手设备。棉、化纤及混纺机织物印染项目设计建设要执行《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50426)。
(二)连续式水洗装置要密封性好,并配有逆流、高效漂洗及热能回收装置。间歇式染色设备浴比应满足1:8以下工艺要求。热定形、涂层等工序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应收集处理,鼓励采用溶剂回收和余热回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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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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