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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和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3)
(一)不能保持《规范条件》。
(二)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发生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行为。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
被撤销公告的企业,经整改合格满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印染企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2012年1月19日公布的《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消费〔2012〕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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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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