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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7)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乡道、村道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于1999年2月24日发布的《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2000年6月7日发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和2005年5月8日发布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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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2017-6-12)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16-12-10)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2016-12-10)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2016-4-8)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5-5-12)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 交通运输部(2014-11-18)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14-4-9)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11-13)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约谈办法(试行)》和《交通运输部公...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8-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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