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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3)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价格、环境保护、能源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加大监督、指导和协调力度,结合各地实际,出台推进城镇清洁供暖的具体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探索形成推进清洁供暖的长效工作机制。城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确定目标和任务,制定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好各项具体工作。

  (十二)加大资金投入。以“2+26”城市为重点,开展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中央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试点城市推进清洁方式取暖替代散煤燃烧取暖。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出台支持清洁供暖的政策措施,统筹使用相关财政资金,加大对清洁供暖工作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引导企业和社会加大资金投入。

(十三)完善支持政策。各地要研究制定推动清洁供暖的支持政策,将清洁供暖作为重点支持的民生工程,通过价格、补贴、投融资等政策支持和引导,有效降低清洁供暖项目建设及运营成本。对供暖负荷达到一定规模的超低排放燃煤热电联产项目,在实施电力调度时,在燃煤机组中优先调度保障供热;对工业余热利用项目出台支持政策降低购热成本。

  (十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放开城镇供暖行业的市场准入,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清洁供暖领域,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运营清洁供暖项目,保障合理的投资回报,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清洁供暖项目建设的积极性。支持专业化、品牌化供暖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合并小、散、弱供暖企业,提高供暖质量服务水平。优化区域集中供暖,推动建立“一网多源”供暖格局,加强供热区域内不同热源的互联互通和环网联网运行,合理划分基础热源和调峰热源,实现热力系统最优调度,提高供暖保障能力,降低供暖能耗。

  (十五)加强监督检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加强对本地区城镇清洁供暖工作的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城镇清洁供暖评估考核体系,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确保清洁供暖工作顺利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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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行政用房的供暖费用和高层住宅设备管理费用开支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198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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