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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查处违法违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发〔2017〕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综治办、网信办、高级人民法院(分院)、人民检察院、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有关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为着力解决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动多部门联合执法,强化部门监管,形成工作合力,打击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非法性别鉴定以及“代孕”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关于印发开展查处违法违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7〕564号)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2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查处违法违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 工作目的
  为推动各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工作,按照分工科学、责权明确、衔接有序、运行顺畅的原则,依据《关于印发开展查处违法违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7〕564号)中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运行机制,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工作格局,为维护正常生育秩序,保障群众健康权益,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供有力保障。
  二、机制建设
  (一)联合执法调查机制。对下列情况,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启动联合调查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和调查工作。
  1.在一定区域、时间内案件高发,需联合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整治、打击的;
  2.成员部门拟对重大案件进行查处前,经与公安机关会商,认为可能会引起群体性事件或者暴力阻挠的;
  3.成员部门在执法检查时遇到恶意阻挠检查、对执法人员进行恐吓或者暴力抗法的情况,认为确有必要需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配合的;
  4.案件紧急,证据难以保存,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同时做好取证等查处工作的;
  5.案件复杂、牵涉面广,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6.经协商确有必要进行联合执法的其他情形。
  (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机制。由各成员部门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影响恶劣或确有必要的案件进行集体会商。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督办,确保案件处理及时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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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人类精子库培训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规定通知 / 卫生部(2006-2-7)
·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的通知 / 卫生部(2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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