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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保监发〔2017〕60号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保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建立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做好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新材料是先进制造业的支撑和基础,其性能、技术、工艺等直接影响电子信息、高端装备等下游领域的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为重点新材料的创新成果转化引入保险补偿机制,是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对新材料应用示范风险控制和分担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有利于加快新材料创新成果转化和应用,提高新材料企业创新活力,促进传统材料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新材料产业整体发展水平,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二、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首批次新材料生产企业自主投保,保险公司提供定制化综合保险产品进行承保。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材料产品为保险对象,使用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为保险受益方。首批次新材料生产企业为保险补偿政策的支持对象,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提供保费补贴。

三、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为保障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的创新型综合保险产品,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示范条款并公开发布。“综合险”承保的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质量缺陷导致合同用户企业要求更换或退货的风险;承保的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质量缺陷造成合同用户企业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的风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创新提供货物运输险、其他责任险等保险产品。

四、投保企业依据新材料质量安全问题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害范围、损失程度等因素,确定足以赔付质量安全损害的责任限额并据此投保。鼓励大型材料生产企业投保较高责任限额,充分转移相关风险。原则上中央财政补贴的责任限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倍,且最高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

五、保险公司应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行业种类、生产经营规模、风险管理水平、历史损失、信用记录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保险费率。原则上中央财政以最高不超过3%的费率标准给予补贴。

六、承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的保险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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