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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

1.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2.最近四个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

3.风险管理能力强、机构网络健全、承保理赔服务优质、具备开展相关政策性保险项目的经验和相应的技术专家团队;

4.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名单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保监会三部门的官方网站公布,方便企业投保查询。试点保险公司应参照示范条款设计保险产品,并事先向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部报告。

八、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按市场规则参与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并取得合理合法收入。保险中介机构应切实发挥自身在保险交易活动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及专业优势,加大宣传力度,依法合规开展中介业务,提供规范中介服务。

九、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组建总公司直接领导的专业团队,加强内控管理,完善承保、理赔、财务等相关制度,依法合规积极开展相关业务,不断优化产品方案和保险服务,严禁恶性竞争。

试点保险公司应严格财务管理,不得在该业务中列支与业务无关的管理费用,可列支项目应据实列支。

试点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部报送上一季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承保项目、保费收入、保险金额、赔款支出等相关信息。

试点保险公司应做好承保管理、风险评估、防灾防损、损失核算等基础数据的积累和试点经验的总结,为建立科学合理的产品定价机制奠定基础。

试点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对承保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项目加强保密管理,强化泄密责任追究。

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保监会三部门每年将联合对参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的保险标的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可以获得中央财政提供的保费补贴。保监会将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定期开展业务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保险机构进行处罚,并取消试点资格。

各保监局应加强与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向辖内材料生产企业做好政策宣讲,推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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