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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2)
  (四)税务总局已于2017年上半年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试点相关管理制度,其他省税务机关可以借鉴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进一步优化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确保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本规定自2017年9月30日起试行,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2017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执行。

  附件: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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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7-11-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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