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 中央编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创〔2017〕224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有关人民团体:
为深入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关于科研机构章程制定的要求,推动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创新管理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科技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关于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 技 部 中央编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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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科研事业单位章程是科研事业单位管理运行、开展科研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科研事业单位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举办单位)、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开展科研事业单位监督评估的重要依据。为指导和规范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保障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管理运行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规政策,就推进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党的领导原则。在章程制定过程中,科研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要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把党的领导、党的建设贯穿章程制定全过程,加强领导和政治把关,确保党的建设内容得到充分体现。
(二)依法制定原则。制定章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等战略规划,符合科技创新、事业单位管理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执行现有基本管理制度和专门管理办法,依照中央编办、举办单位关于本单位职责、机构、编制的文件要求。
(三)促进创新原则。章程应当遵循科研活动规律,保障学术自由,体现科研事业单位特色,有利于科研事业单位发挥自主性、扩大自主权,探索相适应的治理体系和运行管理机制,规范、引领和促进科研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四)条文规范原则。章程应当内容清晰、表述规范,条文内容应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科学合理界定举办单位与科研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与科研人员等主体的权利义务。
二、章程内容
(一)基本内容。章程应载明科研事业单位登记注册名称的全称和简称、住所地;科研事业单位的宗旨、发展目标、功能定位、社会服务职能和业务范围;科研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主要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登记管理机关等;科研事业单位的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任免程序;科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信息披露的原则、程序和办法;科研事业单位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章程的修订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生效时间;以及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院所领导体制。实行院所长(院长、所长、主任等)负责制的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应明确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党组织必须参与决策。要明确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和程序;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主导作用;强化监督保障,对不符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按程序进行决策的做法,党组织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院所长全面负责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工作,要强化组织观念和纪律规矩意识,坚持民主决策,定期向党组织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所长(院长、所长、主任等)负责制或设立党组的科研事业单位,章程要明确党组织或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议事决策水平。
(三)法人治理结构。具备条件的科研事业单位可根据国家法规政策,以及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设置理事会,实现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互相分离、协调运行。章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理事会的地位、作用、产生机制,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产生、组成、任职资格等。要明确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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