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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
(四)条文规范原则。章程应当内容清晰、表述规范,条文内容应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科学合理界定举办单位与科研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与科研人员等主体的权利义务。
二、章程内容
(一)基本内容。章程应载明科研事业单位登记注册名称的全称和简称、住所地;科研事业单位的宗旨、发展目标、功能定位、社会服务职能和业务范围;科研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主要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登记管理机关等;科研事业单位的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任免程序;科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信息披露的原则、程序和办法;科研事业单位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章程的修订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生效时间;以及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院所领导体制。实行院所长(院长、所长、主任等)负责制的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应明确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党组织必须参与决策。要明确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和程序;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主导作用;强化监督保障,对不符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按程序进行决策的做法,党组织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院所长全面负责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工作,要强化组织观念和纪律规矩意识,坚持民主决策,定期向党组织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所长(院长、所长、主任等)负责制或设立党组的科研事业单位,章程要明确党组织或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议事决策水平。
(三)法人治理结构。具备条件的科研事业单位可根据国家法规政策,以及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设置理事会,实现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互相分离、协调运行。章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理事会的地位、作用、产生机制,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产生、组成、任职资格等。要明确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四)专项工作委员会。具备条件的科研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设置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岗位聘用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专项工作委员会。设置上述专项工作委员会的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应当明确规定相关专项工作委员会的作用、职责等,以及主任和委员的产生、组成等,并规定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学位授予的规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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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 国务院(2018-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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