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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4)
(三)正式发布。科研事业单位应将举办单位核准的章程报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告知性备案,并通过单位网站等渠道,发布章程正式文本,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章程内容涉密的,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四)章程修订。科研事业单位发生更名、分立、合并、终止,或者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更等重大事项,应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并报举办单位审核。科研事业单位应将修订后的章程报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告知性备案,并通过单位网站等渠道,重新发布章程,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涉密科研事业单位章程的制定、审核和发布等有关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是推动现代院所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科研事业单位要深刻认识章程制定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责任意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扎实做好章程制定工作。举办单位应推动所属科研事业单位制定、履行章程,对于科研事业单位不执行或者违反章程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应对科研事业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问责追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加强对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的指导。
(二)加强宣传贯彻。科研事业单位应在本单位网站公布章程,并配备解读说明,组织全体职工学习,营造学章程、守章程、依章程办事的良好氛围。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登记管理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单位加强对章程制定工作的交流宣传,选取工作基础较好、积极性较高的科研事业单位开展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动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地方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由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登记管理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本指导意见作出规定,积极推动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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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 国务院(2018-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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