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公证执业指导案例的通知(2)
2、委托贷款合同公证业务中,公证机构应当对于资金来源、借款用途等进行尽职审查。公证机构可以要求银行提供其进行资金来源及借款用途审查的有关情况。
公证指导案例(四)
不得同时办理抵押、解押、出售不动产的委托公证
公证要点
涉及不动产处分的重大事项应以所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来认定和判断,不动产的抵押、解押、出售等事项均属于重大事项。“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就是要求公证机构不能将多个重大事项拆分为多份公证书同时办理,而是要依据不动产当时的状态和情形来办理。其他与实现核心法律关系相关的、事务性的、手续性的事项不属于重大事项。
基本案情
甲有一套房产,已向银行设定抵押,因无法归还贷款,经与银行协商一致,决定变卖房产归还贷款。甲由于工作繁忙,欲委托朋友办理相关手续,向公证处申请委托公证。委托授权的内容包括代为还款、代为解押、代为领取产权证书、代为寻找买家售房、代为签订合同、代为办理过户登记、代为配合买方办理贷款、代为交接物业等事项。
案例分析
1、涉及不动产处分的重大事项应以所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来认定和判断,不动产的解押、出售、抵押事项属于重大事项,应当据实委托办理。而与重大事项相关的寻找买家、磋商价格、签订合同、办理过户、配合买家办理贷款、交接物业等事务性的、手续性的事项,可以围绕重大事项而一并委托。
2、“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目的在于避免委托人一次性将全部财产权能委托他人,特别是授予没有信任基础关系的人,从而使委托人的财产权利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同时,涉及不动产处分的重大事项之间往往存在意思表示冲突,公证员应当向委托人充分释明涉及不动产处分重大事项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不得在不动产未设立抵押之前办理解押的委托公证,不得同时办理包含全部重大事项的委托公证。
公证指导案例(五)
处分不动产的委托公证应当审查权属和婚姻状况
公证要点
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应当认真审查申请人的身份、意思表示,审查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亲属关系,审查核实不动产权属和当事人婚姻信息。
基本案情
甲在A市工作多年,最近取得购买限购房屋的资格,拟出售其在B市的房产,以便在A市购买商品房。因正值企业销售旺季,甲不能请假,故委托父亲代为办理出售房屋的相关事宜,向A市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A市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未对甲所处分的B市不动产及在B市的婚姻登记信息进行核实,出具的公证书中注明“未对不动产权属及婚姻信息进行核实,不承担有关信息不实的责任”。
案例分析
1、关于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委托书公证的审查范围,通常涉及到委托人的身份、委托人的签字(指印、印鉴)、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委托书所处分的不动产的权属情况、委托人的婚姻状况。
2、公证机构应当审查不动产权属状况和委托人婚姻状况,异地的房产及婚姻信息,视情况可以委托当地公证机构进行查询核实,公证机构应当对不动产权属信息进行记录。
3、未经审查核实不得出具公证书,不得擅自在公证书中增加“因未对有关信息进行审查不承担相应责任”等表述。
公证指导案例(六)
公证机构应当综合使用联网查询、交叉印证等手段核实当事人身份
公证要点
涉及敏感、重大权益事项的公证事项,公证员应当增强责任心和风险防控意识,除常规审核方式外,还要综合使用仪器识别、联网查询等方式对当事人身份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应当进行录音录像。
基本案情
A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其股东、法定代表人“张某”所签署的委托书公证,用于向银行提供贷款担保。公证处受理后,公证员采取了视读的方式审查“张某”的身份证,对“张某”进行人证同一辨认并拍照留存,随后出具了公证书。后发现“张某”系假冒,所提供的身份证系伪造,公证书被撤销。
案例分析
1、身份证件的核实、人证同一的认定,是办理公证的前提。公证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冒充他人、伪造证件、骗取公证书的法律责任后果,告知当事人虚假陈述等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信用记录、受到联合惩戒。
2、审查公证当事人的身份应当经过“证件视读、身份证识别仪核验、单独谈话、交叉印证”等程序,充分运用指纹比对、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及时与公安部门身份信息系统联网比对查询。对于身份可疑的当事人,对涉及敏感、处分重大权益的事项,公证员应当通过单独谈话、交叉印证等方式查明当事人身份和真实意图。公证员上门办证的,应当使用手持仪器等设备进行身份核实。
3、申请人使用临时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无法对该证件进行仪器识别的,公证员应与公安部门进行核实。
4、核实工作应当全过程记录存档,必要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公证指导案例(七)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