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有关工作的通知 (2)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2013〕36号)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5〕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医疗器械分类界定工作流程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9月21日
附件:医疗器械分类界定工作流程.docx
http://www.sda.gov.cn/directory/web/WS01/images/uL28qO60r3Bxsb30LW31sDgvee2qLmk1fB97PMLmRvY3g=.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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