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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5)

  第二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其中:失业保险费收入指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包括生育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其中:生育保险费收入是指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基金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规定按时、足额筹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社会保险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或减征,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预算法》和《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安排基金财政补助,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以物抵费,对于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征收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将征收的基金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缴入资金时,须填制银行制发的进账单、划款凭证(一式多联)或其他有效凭证,有关部门或机构凭该凭证记账。

  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征收所需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登记等相关信息,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经办机构提供征收信息、征收明细数据等相关情况。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 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待遇支出,包括为特定人群缴纳社会保险费形成的支出。

  转移支出指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转出的基金支出。

  补助下级支出指上级拨付下级的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指下级上解上级的支出。

  其他支出指经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病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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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6-29)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手册(试行) / 财政部(2010-3-11)
·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 / 国务院(2010-1-2)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6-11-30)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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