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6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4月25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 军
2017年9月21日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7年9月21日司法部令第136号公布)
为了推进大陆与台湾交流合作、密切两岸人员往来、深化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和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决定对《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台湾居民获准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可以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咨询、代书等方式从事大陆非诉讼法律事务,也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方式代理涉台民事案件,代理涉台民事案件的范围由司法部以公告方式作出规定。”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台湾居民在大陆律师事务所实习,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实务训练以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代理有关涉台民事案件的训练为主,并遵守有关实习规定和纪律。”
三、本决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5号发布)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